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
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 , 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 。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 , 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 。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并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 。對于情節嚴重的 , 要追究法律責任 。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
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 。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系終止以后才能再婚 。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 , 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
1)是不能重婚;
2)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患這種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侵婦穹矯嫻募膊『橢卮蟛恢蔚拇拘約膊』蛘呤且糯約膊?。
a.正處于發病期間的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癥患者;
b.性病患者未經治愈的;
c.重度智力低下,即癡呆癥患者;
d.正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 。
當事人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并領取了結婚證,而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構成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之一 。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該項婚姻無效的宣告,收回結婚證 。但一方于婚后始患此類疾病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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