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解讀告訴才處理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在刑事案件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且僅有四個罪名,即(一)侮辱、誹謗罪名;(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三)虐待罪;(四)侵占罪 。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范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
和告訴才處理案件相近,且容易被混淆的是自訴案件 。在刑法上,自訴案件的范圍是比告訴才處理案件的范圍要大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原創 解讀告訴才處理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
可見,自訴案件除了以上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識產權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遺棄案,已經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權利法定刑為3年以下的各種犯罪 。
其中,故意傷害輕傷,可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也可以自訴 。
此外,被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 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類案件也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 , 但是和前兩種有一些區別 , 比如說不能適用調解和和解結案,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等等 。
郝*偉律師
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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