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需要返還彩禮嗎? 離婚時需要返還彩禮嗎


離婚時需要返還彩禮嗎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離婚時彩禮是否退還,需適用以下條件:
1、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結婚,不返還;
2、已經結婚但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為:未共同生活或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其中,“生活困難”的認定:
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同樣應為絕對的生活困難 , 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的財產受到損失,不是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雖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但合法的婚約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 。故如果要求返還彩禮的一方對婚約的破裂存在過錯,而另一方并無任何過錯,即使請求方存在生活困難,也不應再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 。比如請求返還彩禮方婚內出軌并離家出走 , 導致婚姻關系的破裂,離婚訴訟中其提出返還彩禮的請求 , 法院不應支持該請求 。
司法實踐中對于彩禮返還請求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愿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 , 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 , 反之 , 大一些;
【離婚時需要返還彩禮嗎? 離婚時需要返還彩禮嗎】(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 , 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 , 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 , 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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