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的幾種情況 彩禮返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彩禮返還的幾種情況 彩禮返還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哪些彩禮是可以返還的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二、哪些情況下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不是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 ,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后一方送給另一方的結婚彩禮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
三、結婚彩禮的法律效力如何
關于婚約的效力,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認為訂立婚約是結婚的一個階段,但不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之債,所以當一方不履行婚約時,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 , 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 。婚約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經程序,可雙方同意解除婚約 , 也可一方向對方提出解除 。一方毀約的,對方不能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能要求毀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彩禮的給付、接受 , 只發生在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之間,給付人給付的是自己個人財產 , 接受人接受的彩禮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費,彩禮成為了接受人的個人財產,訴訟主體可列男女本人;彩禮的給付、接受發生在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之間 , 或發生在雙方父母、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但給付的是家庭共同財產,接受彩禮是以家庭方式出現的,訴訟主體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雙方的家庭成員 。
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們可以把婚姻關系看成是一種契約關系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屬于要約和反要約階段,從訂婚時起到辦理結婚登記前,可以看作是承諾階段,也就是契約成立階段 。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階段 。從契約的角度來看,給與和收受彩禮的行為是發生在婚姻契約成立階段 。由于有了給與和收受彩禮的行為,才使得婚姻關系由成立階段向生效階段過渡有了一定的保證 。此后,如果婚姻關系沒有生效 , 那么,當事人收受彩禮的行為就違背了當初訂約雙方的本意 , 理應予以返還 。如果婚姻關系生效后,彩禮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禮的一方自然沒有索要回彩禮的法律依據 。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
有一條是值得注意的 , 如果領了結婚證,沒有在一起生活的,可以退;一起生活了的,就算共同財產 , 可以分財產的方式分 。沒領結婚證的當然可以要 。
訂立婚約是結婚的一個階段,但不認為婚約是一種契約之債,所以當一方不履行婚約時 , 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約之訴,也不得追究違約責任 。所以不能已耽誤了對方青春之類的借口提出索賠 。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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