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 分手 分手后的彩禮法律規定


網友提問:
我與黃某(女)去年冬天在家鄉按風俗擺了結婚酒席,在操辦酒席前,我按照風俗送了彩禮19999元到黃某家,但酒席舉辦后我們并沒及時到民政局登記結婚,約定來年春天再登記,但在隨后的同居期間,我們常因瑣事常發生爭吵,最終因性格不合導致分手 。請問我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錢有法律依據嗎?
【彩禮 分手 分手后的彩禮法律規定】律師解答:
您好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你們雙方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您要求返還彩禮錢的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