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早有規定 , 即同居關系不同于夫妻關系,同居期間的財產并不必然是共同財產,主張分割財產的一方要提出有關證據,才能享有對同居期間積累財富的所有權 。
這一規定只是一原則性的規定,如何在實踐中加以具體運用,則由各案的法官來判斷 。本文所刊登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導性,該案告訴我們,對于共同財產,尤其是公司股份 , 一方只有在舉證證實其與對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經營,共同創造形成該財產的情形下,才能主張分割 。
■案例:
富翁意外早逝,身后留下千萬家產和一女一子 。女兒系與第一任妻子所生,兒子系與第二任妻子所生 。富翁去世前,已與第二任妻子協議離婚 。但第二任妻子說,她與丈夫是假離婚,其實一直同居,所以,她應該以妻子的身份繼承遺產 。
富翁留下千萬遺產
1954年出生的岳-庚 , 原是一化工廠的工人 。改革開放后,岳-庚下海,辦起一家化工廠 , 一番摸爬滾打后,生意慢慢有了起色 。阿美是岳-庚的第一任妻子,夫妻倆相敬如賓 。時間一長,阿美發現丈夫有些變了,總說工作太忙,常常接連幾周不回家 。慢慢地 , 一些風言風語在親戚朋友中傳開:岳-庚身邊有個叫余*琴的女人 。阿美先是苦口婆心地勸,后來到廠里鬧 。結果,岳-庚索性提出離婚 。1992年,岳-庚、余*琴登記結婚 。不久 , 余*琴生下一子 。7年后,岳-庚、余*琴又協議離婚 。岳-庚給了余*琴一處房產及家具等,同時給付兒子撫育費30萬元 。離婚協議中注明:雙方再無債權債務關系 。兩人居住的房屋賣了15.8萬元,被余*琴以自己的名義集資繳到岳的公司 。2006年,岳-氏企業資產已逾千萬元,岳-庚持有90%的股份,價值1500萬元 。這一年的7月底,岳-庚突然病故,時年53歲,留下價值1500萬元的股權和兩棟住房 , 卻未留下任何遺囑 。
喪事處理完,余*琴提出財產繼承問題 。2006年9月1日,岳-庚的父親委托二兒子、孫女岳-靈(岳-庚與阿美所生)與小孫子岳-泓的母親余*琴就財產問題進行商談 。讓岳家人意外的是,余*琴提出作為妻子,她要繼承岳-庚一半的股權,并代兒子索要岳-庚名下的兩處房產 。余*琴說:“我與岳-庚是假離婚,我們并沒有履行離婚協議,我們一家三口一直住在一起 。”但岳家人認為,余*琴與岳-庚早已離婚,沒有繼承岳-庚遺產的權利 。商談不歡而散 。
前妻提出是“假離婚”
2006年11月22日 , 余*琴代兒子岳-泓將岳-庚的父親、女兒告上法庭,要求析產并繼承岳-庚的遺產 。余*琴稱,與岳-庚結婚后,兩人很珍惜這段來之不易的婚姻 。兒子出生后,兩人越來越感到家庭的美好,夫妻感情很好 。1999年,岳-庚的企業陷入一場經濟糾紛 。“當時要債的堵到門上來了,岳-庚很疼愛兒子,他擔心兒子幼小的心靈受到傷害 。為避風頭,他與我商量辦了假離婚 。其實,我們仍然共同生活 。”余*琴說 。余*琴稱,他們一直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 。“我們協議離婚的事,親朋好友都不知情” 。離婚后,自己與岳-庚繼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她帶著兒子搬進岳-庚購置的別墅居住 , 繼續撫育孩子,對岳-氏企業進行投資,購置房產,裝修住宅 。“岳-庚長期患肺?。啻巫≡褐瘟魄讕齲?并赴外地求醫 。他生病期間,我精心陪護和照料 。我一心撲在家庭上,也沒想過要辦復婚登記,沒想到他會早逝 。”庭審中,余*琴數度哽咽 。
余*琴認為,她對岳-庚的生產經營和生活盡到了幫扶義務,有權分得財產 。即便是同居 , 也應該有權參與遺產的分配 。余*琴請求確認岳-庚生前持有的公司90%的股份之一半為她所有,確認岳-庚名下的兩處房產為她與岳-庚的共有財產 。
【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財產分割難】千萬股權惹出紛爭
岳-庚的哥哥代表父親出庭 。他說,岳-庚與余*琴離婚后 , 身體一直很正常,沒有赴外地治療過,不需要余*琴照顧 。余*琴試圖得到的兩處房產均是岳-庚生前向銀行貸款所購 。余*琴當庭出示證據:2002年3月和2006年7月,岳-庚兩次住院,住院病歷上登記的聯系人均為余*琴,與患者關系欄內均填寫為“夫妻” 。此外,2002年3月12日岳-庚的手術同意書中,余*琴在病員家屬一欄內簽名 。岳-靈說,住院記錄只能證明這幾次有余*琴到?。荒苤っ饔?琴在醫院照顧陪護過岳-庚 。岳-庚在住院期間,一般是由公司派員進行陪護和照料 。
岳家人稱,他們從工商局調取檔案發現,余*琴與岳-庚離婚后,從未到公司工作過,也沒有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活動,余*琴要求確認公司總資產中的1500萬元為她與岳-庚共同共有的理由不能成立 。“余*琴與岳-庚沒有辦理復婚登記,充其量只是同居關系 。余*琴無權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來繼承遺產 。訟爭的兩套房屋是岳-庚與余*琴離婚后買的 , 不算二人共同財產 。”
岳家的代理律師稱,離婚協議第4條寫明雙方無債權債務關系,說明夫妻財產已分割完畢 。另外,如果余*琴認為岳-庚在岳-氏企業所享有的90%的股權是共同財產 , 她就不會在股權認定書上簽字 。
前妻提出是“假離婚”
2006年11月22日,余*琴代兒子岳-泓將岳-庚的父親、女兒告上法庭,要求析產并繼承岳-庚的遺產 。余*琴稱,與岳-庚結婚后 , 兩人很珍惜這段來之不易的婚姻 。兒子出生后,兩人越來越感到家庭的美好,夫妻感情很好 。1999年,岳-庚的企業陷入一場經濟糾紛 。“當時要債的堵到門上來了 , 岳-庚很疼愛兒子,他擔心兒子幼小的心靈受到傷害 。為避風頭 , 他與我商量辦了假離婚 。其實,我們仍然共同生活 。”余*琴說 。余*琴稱 , 他們一直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 。“我們協議離婚的事,親朋好友都不知情” 。離婚后 , 自己與岳-庚繼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她帶著兒子搬進岳-庚購置的別墅居住,繼續撫育孩子,對岳-氏企業進行投資,購置房產,裝修住宅 。“岳-庚長期患肺病,多次住院治療搶救 , 并赴外地求醫 。他生病期間,我精心陪護和照料 。我一心撲在家庭上 , 也沒想過要辦復婚登記,沒想到他會早逝 。”庭審中 , 余*琴數度哽咽 。
余*琴認為,她對岳-庚的生產經營和生活盡到了幫扶義務,有權分得財產 。即便是同居 , 也應該有權參與遺產的分配 。余*琴請求確認岳-庚生前持有的公司90%的股份之一半為她所有,確認岳-庚名下的兩處房產為她與岳-庚的共有財產 。
千萬股權惹出紛爭
岳-庚的哥哥代表父親出庭 。他說 , 岳-庚與余*琴離婚后,身體一直很正常,沒有赴外地治療過,不需要余*琴照顧 。余*琴試圖得到的兩處房產均是岳-庚生前向銀行貸款所購 。余*琴當庭出示證據:2002年3月和2006年7月,岳-庚兩次住院,住院病歷上登記的聯系人均為余*琴,與患者關系欄內均填寫為“夫妻” 。此外,2002年3月12日岳-庚的手術同意書中 , 余*琴在病員家屬一欄內簽名 。岳-靈說,住院記錄只能證明這幾次有余*琴到場,不能證明余*琴在醫院照顧陪護過岳-庚 。岳-庚在住院期間 , 一般是由公司派員進行陪護和照料 。
岳家人稱,他們從工商局調取檔案發現,余*琴與岳-庚離婚后,從未到公司工作過 , 也沒有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活動,余*琴要求確認公司總資產中的1500萬元為她與岳-庚共同共有的理由不能成立 。“余*琴與岳-庚沒有辦理復婚登記,充其量只是同居關系 。余*琴無權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來繼承遺產 。訟爭的兩套房屋是岳-庚與余*琴離婚后買的 , 不算二人共同財產 。”
岳家的代理律師稱,離婚協議第4條寫明雙方無債權債務關系,說明夫妻財產已分割完畢 。另外,如果余*琴認為岳-庚在岳-氏企業所享有的90%的股權是共同財產,她就不會在股權認定書上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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