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解除同居關系的處理


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他們之間屬于同居關系:
1、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來,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2、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解除同居關系的處理】3、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4、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該登記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 。
二、財產分割
1、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 , 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
2、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
3、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
4、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
5、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
6、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
三、子女撫養
1、雙方可以協商處理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決定 。
2、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女方撫養,如男方條件好,女方同意,也可由男方撫養 。
3、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子女的撫養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
4、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5、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
6、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有探望自己非婚生子女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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