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的內容包括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
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現行《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可見,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規定并受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 。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這種權利;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使用暴力 , 構成犯罪的 , 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 , 而是相對自由 。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這些規定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 。凡符合法律規定,即為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不符合法律規定那個大 , 即為違法行為,不受法理保護 。因此,婚姻自由的權利,既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許當事人濫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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