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法律規定 婚姻自由是如何規定的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 , 自主的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婚姻關系的成立、變更和解除均應遵照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干預 。《憲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作為婚姻家庭法的首項原則性規定,婚姻自由包括兩個方面:即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結婚自由指有婚姻行為能力而無配偶的公民,依法享有和異性公民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 。包括在不違背法律強制規定的前提下決定是否結婚、和誰結婚、什么時候結婚的自由 。離婚自由指當事人有權自主地解除婚姻,禁止其他任何個人、單位阻礙和干涉 。
《婚姻法》通過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以及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等規定保障婚姻自由 。但是,婚姻自由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由,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不能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例如,不得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禁止重婚等強制性規定;離婚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訴訟離婚必須經法院判決并生效,協議離婚必須對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妥善安置并登記等等 。否則,該行為無效,不產生法律效力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婚姻自由法律規定 婚姻自由是如何規定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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