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嗎 夫妻人身自由的權利】
夫妻人身自由權的內(nèi)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chǎn)、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這里規(guī)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權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的全部內(nèi)容 , 而是與夫妻關系有關的人身自由權的內(nèi)容,涉及參加生產(chǎn)、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 。實際上講的是婦女參加社會活動、進行社會交往、從事社會職業(yè)的權利 。依據(jù)這一條的規(guī)定,夫妻人身自由權的內(nèi)容包括以下幾點:
1、參加生產(chǎn)、工作的權利
生產(chǎn)泛指一切生產(chǎn)活動;這里的工作指社會性工作,主要指一定的社會職業(yè)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chǎn)、工作的權利,其意義在于強調(diào)
(1)男女雙方(尤其是女方)并不因結婚而喪失參加社會勞動的權利 。
(2)已婚男女參與生產(chǎn)、工作的權利是平等的 。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則在夫妻人身關系中的具體體現(xiàn)和基本要求 。
只有賦予已婚婦女享有與丈夫同等的生產(chǎn)、工作的權利,使她們從無償?shù)募覄談趧又凶呷胗袃數(shù)纳鐣趧樱拍苁顾齻冋嬲睾驼煞蛱幱谄降鹊纳鐣匚缓图彝サ匚唬駝t男女平等、夫妻平等僅是一句空話 。
2、參加學習的權利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學習的自由 。這里的學習 , 不僅包括正規(guī)的在校學習,也包括掃盲學習、職業(yè)培訓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專業(yè)知識與專業(yè)技能的學習 。保證婦女的學習的自由權 , 對于提高婦女的文化素質(zhì)、提高婦女的就業(yè)率,對于婦女在家庭中與丈夫的平等地位都是必不可少的 。
3、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所謂社會活動 , 指參政、議政活動,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各種群眾組織、社會團體的活動 , 以及各種形式的公益活動等 。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公民只有通過參加各種社會活動,才能實現(xiàn)其民主權利及其他權利,才能體現(xiàn)其自身的價值 。
4、禁止一方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為了保障夫妻雙方都平等地行使參加工作、生產(chǎn)、學習和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法律又相應作了這一禁止性的規(guī)定 。當一方在行使權利時,另一方便負有相應的義務:不得限制、干涉對方權利的行使 。一方的權利,便是另一方的義務,雙方權利義務相對應 。夫妻間一方對他方一旦實施限制、干涉行為,實質(zhì)為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 , 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的自由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可以不顧家庭、為所欲為 。夫妻行使人身自由的權利 , 必須符合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必須做到與其他權利義務的一致 。夫妻有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但是夫妻也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 , 有撫養(yǎng)、教育子女的義務 , 有贍養(yǎng)老人的義務 。如果夫妻一方對家庭、子女漠不關心,不顧一切地參加各種社會活動,與本條的立法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總之 , 權利不得濫用 , 只能正當行使 , 否則將損害他方和家庭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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