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童工違反了什么法律 雇用童工侵犯了什么權利


雇用童工侵犯了什么權利
(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概念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 , 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
(二)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構成特征 。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
2、犯罪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
3、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
4、犯罪主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處罰金 。
相關法律規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第三條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
第十三條 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 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 , 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于使用童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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