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家庭暴力一定可以確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嗎
不一定,一定要有證據證明有家庭暴力的出現且夫妻感情破裂 。
案情總結:
原告舒某某要求與被告朱某甲離婚,除了自己的陳述外,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及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
案情簡介:夫妻因家庭瑣事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舒某某與被告朱某甲于1993年經人介紹認識戀愛,1995年11月23日登記結婚,1996年7月8日生育一子朱某乙 。婚后,因原告與被告性格不合 , 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致使原、被告夫妻關系出現一些不和諧情況,夫妻感情出現裂痕 。原告陳述:夫妻感情不好 , 被告還經常對我實施家庭暴力,致使我們夫妻關系徹底惡化,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請求法院判令準予離婚 。
法院判決: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舒某某與被告朱某甲系自由婚姻,雙方經過長達兩年時間的相識戀愛才登記結婚,婚后又共同生活長達19年且共同生育一個子女,其夫妻感情有相當牢固的基礎 。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實屬正常 , 只要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強相互溝通和彼此理解,互諒互讓,各自改正自身的缺點,仍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舒某某要求與被告朱某甲離婚,除了自己的陳述外,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及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
律師說法:存在家庭暴力一定可以確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本案中 , 雖然涉及家庭暴力的問題 , 但是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及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因此,法院判決認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 不準離婚,希望二人可以和好 , 維持婚姻 。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來說,家庭暴力這種行為是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但是還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一般法院都會先進行調解,因為這個有可能會有一方性格原因引起 。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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