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長期冷戰是不是應該離婚 長期冷戰也可構成離婚要件之“夫妻感情破裂”


案情回放張某與陳某于1994年建立了自由戀愛關系,1998年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 領取了結婚證 , 婚后無子女 。婚后雙方由于性格差異,常因家庭瑣事而雙方互不理睬 。2001年4月至今,雙方一直處于冷戰狀態 。2008年10月,妻子張某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陳某不同意離婚 。
【夫妻長期冷戰是不是應該離婚 長期冷戰也可構成離婚要件之“夫妻感情破裂”】法院經審理認為 , 原、被告長時期處于冷戰狀態,且原告對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喪失信心,若繼續生活下去,對雙方都是一種精神傷害,應視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以離婚為宜 。法官說法: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原、被告之間的感情是否已經破裂 。從案件的事實情況來看,原告與被告之間進行了長時間的戀愛,婚后雙方也沒有做出諸如婚外情、虐待對方、遺棄對方等惡劣的行為來 , 因此,在確定雙方是否感情破裂時,必須根據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行為來判斷 。實際上,從雙方第一次協議離婚開始 , 雙方的感情就已經產生了嚴重的裂痕 , 針對這種情況 , 雙方并未進行良好的溝通,反而開始冷戰,使得原本處于崩潰邊緣的婚姻關系更加惡化 。針對這種情況 , 法院確認雙方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 。法官提示: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矛盾分歧時,應當相互溝通、相互關心,找出夫妻之間關系惡化的癥結所在,從而為婚姻生活的繼續打下良好的基礎,若拒絕溝通,采取冷戰方式 , 也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嚴重后果,使得婚姻關系無法存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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