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原縣居民張某的妻子李某于2003年去天津打工 。今年2月,李某以“雙方分居超過兩年”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張某離婚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李某無證據證明其與張某之間感情破裂,張某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 , 堅決不同意離婚 。最后法院判決原被告不準予離婚 。
點評: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本案中,李某起訴離婚的理由不屬于這種情形 。李某與張某分居時間雖已超過兩年 , 但其分居的原因不是因為感情不和,而是為使家庭生活更加富足一方外出打工 。法官提醒那些欲以“分居時間較長”為理由起訴離婚的當事人,應全面正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含義,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符合法定離婚理由的事實再提起離婚訴訟 。
婚姻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居兩年是不是就可以離婚了 “分居兩年”是否就可以離婚】(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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