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一)去法院起訴
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 。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離婚起訴書標準格式》)
(二)法院審理階段
這是法院離婚程序中 , 最為重要的一個程序 。
【離婚訴訟要在哪里法院辦理 法院訴訟離婚需要什么手續】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 。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后 , 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在法院開庭審理中 , 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 , 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 , 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 。之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
(三)法院判決
最后,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起訴離婚一方有意拖延怎么辦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 ,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 , 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
這里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于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系不能離開,或者遠在異地 , 出庭確有困難 。
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
另外,原告不出庭的后果是一個什么情況呢?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 。而撤訴后的6個月內 , 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
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
(3)離婚訴訟中 , 被告應當到庭參加訴訟 。
2、民訴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 可以缺席判決” 。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 , 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 , 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 。為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
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 , 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審判實踐中 , 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采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 。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可避免當事人借假離婚規避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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