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情形下如何“離婚”
關于事實婚姻,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關系予以解除 。
最高院關于《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規定 。該規定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作為劃分的依據 。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
【請問事實婚姻怎么離婚 事實婚姻的情形下如何離婚】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系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 。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實婚姻,要想離婚時享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只按一般的同居關系予以解除 。這樣,當事人之間就沒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只享有同居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如夫妻財產權、繼承權等 。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 , 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 , 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
事實婚姻特征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 , 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 。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 。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
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事實婚姻的,那么就還沒有結婚,在這期間的男女要是分手的話,在這個財產問題上可以做一個比例來分配的 , 不過畢竟不是結婚的狀態都看雙方商量了的,一般都不會分配 。你可以咨詢94常識網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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