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發了調解書還需要生效書嗎
不需要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 , 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調解離婚的程序
【有離婚調解書還要生效書嗎 法院調解離婚發了調解書還需要生效書嗎】(一)、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離婚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并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 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
(二)、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離婚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 , 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 。調解開始后,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于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 。然后,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 。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 。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
(三)、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結束
法院調解離婚程序中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 。對于經調解達成協議的 ,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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