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起訴離婚多久可以判離 孕期法院可以判離婚嗎


一、懷孕期間不流掉孩子女方可以提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 不在此限 。但女方提出離婚并不在上述限制內 。因此懷孕期間女方可以提出離婚 。
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 。女方自愿放棄法律對自己的特殊保護,說明其本人對離婚已有思想準備,或者維持婚姻關系可能對女方自身或胎兒、嬰兒造成重大不利 。在此情況下,法院對女方提出離婚的請求應當受理,并應根據夫妻關系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準予離婚 。此外,如果男女雙方在上述期間自愿離婚,法院也應當受理 。
二、孩子歸誰
一般情況下,兩歲以內的孩子歸女方撫養 。兩歲以上的孩子需要結合各方的經濟條件、成長環境等因素,一般會判給更有利的一方 。沒有特殊情況都是歸女方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
三、如果有幾份離婚協議,其效力如何認定
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 , 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 。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 , 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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