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可以上訴嗎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立案后能否變更為離婚


案情:
2006年3月2日,永豐縣申請人鄒某與被申請人涂某辦理了結婚登記 。婚后不久 , 鄒某及其家人發現涂某有些行為不正常,到某醫院診治 。申請人鄒某2006年6月起訴要求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起訴之后 , 申請人鄒某發現婚姻無效的證據即婚前被申請人涂某是否有精神病證據不足 。鄒某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變更為離婚訴訟?
分歧:
一種意見為 , 要具體分析 , 如果在開庭審理之前,因為實質上沒有進入庭審未適用特別程序 。申請人以證據不足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而變更為離婚訴訟應該可以 。但是訴狀要重新送達 , 并給對方15天的答辯期 。
如果是已開庭審理不能變更為離婚訴訟必須宣判 。已開庭審理即已經適用特別程序 。法院宣判后可告之另行起訴離婚訴訟 。
另一種意見為,不能變更為離婚訴訟 。因為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屬于特別程序的案件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徑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從這里可以看出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屬一審終審判決,與離婚訴訟的二審終審判決在程序上存在很大的差別 。而從法院立案開始,就已經進入了程序 。而且法律上的變更訴訟請求,變更應理解為在原有訴訟請求的基礎上增加或減少部分訴訟請求 。宣告婚姻無效與離婚根本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種類 。
管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作了明確特別規定 。本案申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理由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婚前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這種婚姻無效情形,即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涂某及其家人婚前隱瞞了涂某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精神病,且現在尚未治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而經庭審申請人提供的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婚前、婚后被申請人存在行為上的不正常,但這種不正常是否為精神病沒有有效證據證明 。證明被申請人涂某婚前患有精神病的證據不足 。申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理由不成立 , 所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陳*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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