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 多份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認定的


1、什么是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DivorceAgreement)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 , 才具有法定效力 。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 。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
2、前后有幾份離婚協議書效力怎么認定?
(1)后簽訂的協議優于先簽訂的協議
一般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為最后簽訂的協議,因此,在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 , 除非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后另有約定 。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
若在辦理離婚手續后,雙方又達成了新的協議,新的協議效力優于民政局備案協議的效力 。
(2)爭議內容有處理的協議優于爭議內容沒有作出處理的協議
【離婚協議的效力 法律依據 多份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認定的】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前若先后簽訂了幾份離婚協議 , 后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并未涵蓋前面離婚協議中的某些內容,在前簽訂的這些內容也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 。在這種情況下,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之后沒有協議,而民政局備案協議書中涉及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之前約定為有效 ,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 , 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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