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由法院主持,調解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是裁判離婚的必經程序 , 調解達成的協議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 。
2、審理期限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 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 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 , 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
【離婚案件法院審理期限 離婚訴訟審理期限是多長】所以,一般來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 ,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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