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 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這既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今天被駁回,明天又上法院的“纏訟”現(xiàn)象發(fā)生,又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
適用此項規(guī)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 。對于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因此,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在6個月內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訟的 , 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2)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后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所支持離婚請求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 。如果出現(xiàn)諸如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 , 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
【離婚再次起訴的時間 再次起訴離婚的期限限制是什么】【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0409]
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 , 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 , 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 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guī)定 , 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 , 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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