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及標準是什么?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么】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
“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 。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 , 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 。
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 。
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 。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 。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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