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的開庭時間是什么時候?
法律對于民事案件何時開庭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對于整個案件的審理時間有明確規定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 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
訴訟離婚的審理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
(一)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另一方婚姻關系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是原告,被告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 , 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 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 。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
(二)法庭審理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訴 , 開始訴訟程序后,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
【起訴離婚二次開庭什么時候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開庭時間】2、調解 。法院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 , 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 , 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
3、開庭審理 。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開庭時,審判員先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 , 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然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 , 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 。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
(三)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判決 。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判的 , 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 。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 , 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 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
第二次起訴離婚還包括很多方面的內容,為了對自己有利最好與94常識網律師進行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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