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離婚證據? 離婚案件中應該怎樣收集證據


離婚案件雖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等諸多方面 , 但當事人在舉證過程中,往往感到力不從心,證據不好收集,或不知從何下手 。但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卻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一方不能在舉證期限內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 往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 或自己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如何在離婚案件中收集證據及運用,就成為當事人甚至是律師尤為注重的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應該怎樣收集證據 , 已經收集哪些證據對當事人更為有利呢?
一、離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證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
應該說,婚姻案件的處理過程中 , 以上幾類證據是大量被運用的 。但是,當事人對于證據的收集及其運用往往存在誤區 。下面就有關在離婚官司中出現的比較多的政局方面的錯誤問題作出總結 。
(一)當事人不必要花大量的金錢精力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為
在離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導致離婚的案件,在當今社會處于越來越多的種類 。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無過錯方往往掌握不了過錯方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就此罷手,因此,往往耗盡心機去調取另一方有過錯的證據 , 甚至不惜血本,請人或請"偵探公司"出調查,而忽視了對于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 。因此,我們認為 , 如果過錯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幾種情況,不存在重婚、同居行為,當事人花過多的精力和金錢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在審判實踐中 , 當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為的直接證據是非常難以取得的,而間接證據再多,法院一般也不肯輕易認定 。因此 , 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 。其次,即使當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證據 , 但只能作為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一個理由,而提起賠償依據不足 。而無過錯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決書中只是一個"量"的平衡的問題,在財產分割上,不會引起"質"的差別 。
(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或在接到法院傳票后,應特別注重共同財產證據的調查收集
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
(三)關于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取證技巧
在我們代理的離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撫養權問題 。其中又包括兩種:
其一:真心愛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其二:為了得到房產或更多的財產,以孩子為籌碼 。
作為律師,我們不考慮你是出于何種原因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我們只考慮如何達到委托人的目的 。具體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及處理原則 。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
由于我們辦理的離婚案件中,受過正規教育的人士很多 。因此 , 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 , 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 , 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因此 , 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
再者: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 。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
最后,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 , 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 。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 , 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 , 使孩子歸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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