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婆媳矛盾離婚法院會判嗎 婆媳關系緊張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婆媳關系緊張起訴離婚,法院會判離嗎
一般不會僅以此為由判決離婚 。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 , 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事件經過】
韋某與吳某兩人結婚生子后,為了照顧孩子便沒再到外地打工,而是在本地就近找了工作,一家三口均住在韋某父母家與老人同住 。剛開始一年,韋某與吳某感情還可以,慢慢的吳某總是會跟身邊的人攀比 , 回家就罵韋某沒能力找不到錢,還要自己出去打工賺錢養家,雙方因此常吵架 。每次吵架吵得兇了,吳某都會提出要離婚,并且收拾東西回娘家 , 要等韋某上門道歉才會回家 。平時在家時,吳某也不怎么做家務事,多是婆婆在做 , 小孩也多是由婆婆帶,婆婆因此對吳某不滿,有時會說吳幾句,但吳都會頂撞回去與婆婆爭吵,婆媳關系很是緊張 。
2012年底,吳某又與婆婆發生爭吵,甚至辱罵婆婆,韋某看不過去,便喝止吳某 , 一來二去夫妻兩人又開始吵起來 。吵架后,吳某一如既往的離家出走,韋某生氣吳某辱罵老人,便賭氣不去找她,一拖就拖了一個月 , 吳某沒有回來也沒有打電話聯系 。韋某到吳某娘家找她時,得知她在娘家呆了一個星期就走了,娘家人也不知道去哪里了 。之后的一年,韋某經常到吳某娘家找她,均沒有消息,兩人的親朋好友也全部問遍了也沒找到 。
今年4月,韋某實在忍受不了,到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因找不到吳某本人,向其公告送達了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公告到期后吳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 法院依法缺席審判 。
法院審理后認為,韋某與吳某婚后常因瑣事爭吵 , 吳某在最后一次與韋某爭吵后離家出走至今已快二年,期間吳某從未與韋某聯系,未履行夫妻義務亦未負起母親的責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準予兩人離婚 。
【法律解讀】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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