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據:
1.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的證據 。包括:
(1)結婚證丟失的 , 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后出具婚姻證明 , 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
(2)事實婚證明 。
【離婚提供什么樣的證據 離婚案件要提供些什么證據】2.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 。包括:一方動粗、動手傷人,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一方有外遇 , 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 , 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 。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 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
3.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提供下列證明:子女年齡證明;子女主要跟隨誰生活,要提供當地組織證明 。離婚后哪一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 。包括經濟收入、住房、身體狀況證明(指不利于孩子成長的疾病診斷證明) 。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選擇父母撫養要有書面明示 。
5.對住房有爭議的,要提供:承租契約或產權證;本人或對方有無其他房屋證據;單位對離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見 。
4.對婚前婚后財產有爭議的,要提供:購物發票;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提供約定證明;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銀行所在地、帳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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