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弟弟的孩子 未成年胞弟能否要求被收養兄長撫養


【案情】
李某(13歲)與周某(8歲)系同胞兄弟,但周某自幼被人收養,同親生父母再無來往 。2000年5月 , 李某因父病故,母親又沒有收入,生活無著落 。無奈之下,經多方打聽,找到了同胞兄長周某,請求周某念兄弟之情,每月給他一定的生活費 。但周某因長期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早已情同親生,他怕如果幫助了弟弟,會影響和養父母的感情,便斷然拒絕了弟弟的要求 。李某既失望又氣憤,便將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每月承擔撫養費200元 。
【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和母親現在生活困難,而周某夫妻和養父母都有工作,經濟上比較寬裕 , 有負擔能力 。周某雖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解除了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 , 但他與李某之間的兄弟關系并未因此而消除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9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依據此條,應判決周某每月給付李某撫養費 。
另一種意見認為,因為周某已被人收養,因此他不僅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而解除,而且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據此,周某與弟弟李某之間的兄弟關系也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兩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已消除 。雖然,他現在生活比較富裕 , 但已無義務給付李某撫養費,所以不應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 。
【評析】
編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在這個案例中應適用收養法 , 因為只有這樣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才會得以穩定,否則,將會出現權利義務關系紛繁復雜,難以確定的狀況,并且第二種意見也更符合我國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 。
【法律提示】
當收養關系發生以后,變不再以原有的血緣關系來確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而是以收養關系確定之后變化的家庭關系來劃分權利義務 。
綜合上面的介紹,在家庭關系中,相關人員要盡到撫養義務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未成年胞弟能否要求被收養兄長撫養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94常識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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