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準正的形式包括 非婚生子女準正的形式】一、什么是非婚生子女的準正
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 。即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與生母在其出生后結婚 , 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 被賦予與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 。在把握準正的含義時 , 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準正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有血緣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關系;
2、須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準正為法律事件,它為婚姻的附隨效力,其發生無須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需任何人批準及其他程序 。
(二)關于準正的效力問題,有的國家規定從父母結婚或法院宣告為婚生之日起算 , 有的則規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婚生效力 。關于非婚生子女的準正 , 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 , 盡管我國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 , 但在實踐中,只要婚姻制度存在 ,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名份上的區別就會存在,兩者在親子關系的確定方法上也會有所不同 。
因此,為了使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承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仍然有其社會實益 。而且,民法典已經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男女雙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因此 , 對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補辦結婚登記的,可以按照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原理而被視為婚生子女 。
二、非婚生子女準正的形式
有的國家則規定,除生父母結婚外,還必須辦理認領手續,只結婚而未辦理認領的 , 不發生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如日本、法國 。另一種是因法院宣告而準正 。對于生父或生母死亡,或存在婚姻障礙 , 而致使婚姻準正不能時,法院依父母一方或雙方的請求而宣告該子女為婚生子女,如法國 。
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資格 。至于準正的溯及力 , 各國立法規定不同 。有的國家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沒有溯及力 , 從生父母結婚或法院宣告之日起發生準正的效力,有的國家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有溯及力,從子女出生之日起發生準正的效力 。
我國非婚生子女的準正有兩種形式,一是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二是因法官宣告而準正 。法官宣告準正是指男女訂立婚約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礙存在,使婚姻不能實現時,可依婚約一方當事人或子女的請求,由法官宣告子女為婚生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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