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的房子怎么分 結婚前后購買的房產怎么分割


我在結婚前后曾先后購買了多處房產,現因夫妻關系緊張,準備離婚 。請問律師,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對夫妻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有些什么規定呢?
【答復】: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前購置的房產屬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各自所有,一般不存在分割的問題 。而對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屋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有 。對于共有房屋的分割,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實踐中針對夫妻共有私房的特點,分割時往往采取不同的方法 。
(1)對產權完全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
第一,實際分割 。私有房屋可進行實際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處,或者雖在一處但可分門別戶的,應首先考慮分割產權 。分割時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則 , 但如果一方沒有生活來源或有其他困難,如患有嚴重疾病 , 可適當予以多分;有子女的 , 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多分 。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積不相等,結構不一樣,新舊不同,在考慮雙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舊補償、作價補償等方法進行分割 。
第二,折價分割 。實際中許多房屋是不宜進行實際分割居住的,從考慮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發,可對這類房屋進行折價分割 。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補償價款的數額要考慮房屋的現狀估算價,一般由雙方協商或采取雙方競價的方式確定 。
(2)對產權部分私有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許多單位對職工采取優惠售房政策,根據工資、職務、級別、實際居住年限等確定優惠標準發售房屋 。這類房屋的特點是產權人享有登記產權和繼承權,但所有權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受到一定限制,稱為部分產權房屋,對產權部分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第一,優惠售房單位職工享有房屋產權 。一般來說,單位優惠售房的對象僅限于本單位職工,房屋產權登記人為本單位職工 。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單位的,離婚時優惠售房單位一般不允許非本單位職工一方享有優惠房產權 。因此 , 除非優惠售房單位同意,一般將房屋產權確定給該單位職工享有,由獲得產權方給予對方相應補償 。
第二 , 現實房價應高于購房價 。基于優惠房屋的優惠性 , 購買價遠遠低于實際價 。如果以原購房價作價補償進行分割,對于未獲得產權一方來說顯失公平 。在處理這類房屋時,通常考慮當時購房的情況,結合現在的情況,以現實房價為依據 , 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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