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腹生子”起糾紛小孩應該由誰來撫養


“借腹生子”起糾紛小孩應該由誰來撫養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 可以起訴解決 。
“借腹生子”是指借助第三人的子宮,植入夫妻的受精卵,從而生下孩子 。我國在法律層面對此種行為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且從借腹生子合同的本質來看 , 是將代孕方的子宮作為“物”來出租使用 , 將孩子作為商品交易的對象,最終委托方得到孩子,受孕方得到金錢或者其他財物,這種交易行為有違公序良俗、社會公德 , 與《民法典》的基本原則相違背 。
借腹生子合同無效,但是對已經通過代孕所生的非婚生孩子,其撫養權受法律保護,孩子由誰撫養,要根據雙方的撫養條件,包括雙方的經濟基礎、有無固定收入、有無固定住處、哪方能給孩子一個穩定成長環境等等因素 , 從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綜合考慮確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 , 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 , 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 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周歲的 , 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
就孩子撫養權產生糾紛的 , 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在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確認孩子由誰撫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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