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 , 仍須負擔必要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喪失勞動能力 , 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
子女的撫養費因開支增大或物價上漲等原因而要求增加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判決或協議,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依此,子女的生活費是可以變更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列舉可以請求變更的情形: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依法負擔子女撫養費的父母 子女已經成年父母還需要負擔撫養費嗎】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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