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撫養權的性質及產生基礎
對于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 , 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 , 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 。
㈡、權利和義務不對等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血親而產生的 。
二、我國立法上關于撫養權的缺憾
對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于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 , 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這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
三、父母離婚后 , 未成年人由誰撫養?
㈠、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 , 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 。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②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③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
④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
㈡、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 , 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
⑤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
⑥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
⑤-⑥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㈢、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
㈣、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
四、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系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同 , 具有姻親關系和教育撫養關系,但不具備血緣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 。
五、養父母對養子女的撫養權
養父母離婚時候,雙方都同意收養的,參照第三點 , 一方擅自收養的,且收養后一直不為對方認可的,由收養一方單獨撫養,對方不承擔撫養費 。單方收養實質上是一種無效收養行為 。
六、外祖父母對外孫子女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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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歸誰 誰能夠擁有撫養權】《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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