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撫養費的條件
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 。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1、子女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
對于子女撫養費增加的數額 , 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及父母的實際收入來確定 。
【撫養費通過什么方式支付 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是怎樣的】二、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是怎樣的
1、一次性給付
對于這種給付的方式 , 那就應該相當謹慎,因為人們的經濟收入總是不穩定的 , 工作調動也甚為頻繁,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采用這種方式 。這種方式也是大多數人比較愿意接受的,也相對比較簡單 。
2、定期給付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 , 一直支付到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 。
3、以物折抵
以物折抵往往適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這種情況相對比較少見 。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 , 就可以不用再付撫養費了,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也是按子女到十八歲的時間來計算撫養費的 。
三、發生撫養費糾紛怎么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 ,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第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的協議或判決 , 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由此可見,撫養費糾紛案件可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 。一是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二是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雙方提出額外的撫養費要求 。
對于因前者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的,應由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向對方提起訴訟,未成年人作為法院最終裁決結果的受益人,應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但因其無民事行為能力不便參加訴訟,因此可以不追加未成年子女為此類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第三人而通知其參加訴訟 。撫養子女,即便是在父母離婚后,都是父母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 。由子女的父母作為撫養費糾紛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正是體現了這種對子女共同撫養的精神 。
若以子女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另一方給付或增加撫養費 , 則不能體現這種父母對子女共同的撫養義務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而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對方提出訴訟 , 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
離婚的時候對于孩子撫養費要能夠約定清楚,如果之后符合孩子撫養費增加的條件跟要求 , 可以跟對方協商要求增加孩子的撫養費 。關于增加撫養費的條件或是對于孩子撫養費支付的方式雙方存在著爭議,可以找94常識網專業律師提供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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