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撫養費給多少合適 離婚協議撫養費標準是什么


協議離婚撫養費標準有三點:
1.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要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 , 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需要 。那么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子女在父母離婚前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情況 。有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前,生活條件較好,還報了各種學習班,在父母離婚時,就應考慮這些情況,盡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狀態 。以避免父母的離異,對孩子造成過多的心理恐慌 。當然,相對的是,父母在離婚時,也不能因此而不顧子女的生活實際需要 , 無端地抬高撫養費要求,以此作為離婚的條件,也是不適當的 。
2.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對于撫養費數額的確定,還要考慮父母的經濟收入能力,特別是給付撫養費一方的支付能力 。支付能力較強的 , 適當多承擔一些;支付能力較弱的 , 適當少承擔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對于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過司法解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 , 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 , 很多人仍堅持要求按照這個標準執行 。部見上,雖然這個規定未撤銷,但是已不適用 。這個規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費標準,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巨大的飛躍,很多家庭的月收入達幾萬,甚至幾十萬 , 仍以20%至30%的標準給付小孩撫養費顯然沒有必要 。所以,還要結合小孩的實際需要來參考 。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 , 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 。以此標準為基礎 , 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顯然都是不適當的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若雙方對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爭議較大,而有給付撫養費義務一方的經濟收入又不穩定 , 人民法院常會以當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作為判定給付撫養費數額的標準 。
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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