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 民法典中監護人有哪些權利


一、民法典中監護人有哪些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
二、指定監護人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 , 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 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 , 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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