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意定監護的規定 民法典意定監護存在的條件有哪些


一、民法典意定監護存在的條件有哪些
1、監護協議的被監護人在簽訂時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這就要求簽署人具有完全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夠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 , 決定自己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負責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 。
2、意定監護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于意定監護決定了被監護人在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如不能采用書面形式,則很難保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能夠實現,也難以保證自己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證 。
3、意定監護的監護人也應該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同時,這個監護人可以是近親屬、個人或者其他組織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簽署監護協議時約定的委托監護人尚未成年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那么即便被監護人實際需要監護時 , 該約定的委托監護人仍然不能成為監護人 。
4、意定監護協議書一定要進行有效公證,相比較于公民自己書寫或由律師代為書寫 , 經過公證處公證的意定監護聲明書,可以通過公證處錄音錄像等手段,用國家公信力最大限度的確保意定監護聲明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合理排除其他人提出的非法異議 。
《民法典》
第三十三條 【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
二、遺贈和意定監護的區別有哪些
1、身份不同
“遺贈協議”中的受贈人其最主要的身份是撫養人,而“意定監護”中的身份則為監護人 。
2、權利范圍不同
“遺贈協議”中的撫養人權利僅限于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而“意定監護”中則監護人的權利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
【民法典對意定監護的規定 民法典意定監護存在的條件有哪些】3、權利實現的時間不同
“遺贈協議”中撫養人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后 , 而“意定監護”中監護人的權利則可發生在被監護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而被監護人可在簽署協議時與監護人進行明確約定,以明確該監護權利的發生時間 。
綜上所述,作為成年人,可以選擇自己的監護人 , 在監護的方式中,存在意定監護這一種 。其成立有一定條件,比如監護人及被監護人都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意定監護書是書面方式,而且要得到公證處的公證具備法律效力 。辦理公證,可以增強監護聲明書的效力 。如果您還有疑問 , 可以直接到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我們將解答您的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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