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產生的方式 監護存在哪幾種方式


監護存在哪幾種方式
監護的設立即監護人的選任 。對此,存在四種方式: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 , 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 , 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 , 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 , 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 , 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
(三)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 , 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 。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 。
例如 , 父母因事外出,將未成年子女托付親友照管 。此外,未成年人在托兒所、幼兒園、學校就讀期間,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間 , 有關教育機構或醫療機構對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也應當承擔監護責任 。
在委托監護的情形,除有特別約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機構或醫療機構監管期間致人損害的 , 如果有關機構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四)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 。
遺囑監護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監護人;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異議;
3、該指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并對被監護人并無不利 。
監護人在什么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一)監護人的變更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 ,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 。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 , 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
(二)監護人的終止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系 。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
3、監護人死亡 。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我們國家監護的方式有法定監護、指定監護,還有委托監護以及遺囑監護等,一般情況下父母就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如果未成年子女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親屬可以指定監護 。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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