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法定監護人的程序是什么
需要請求法院變更法定監護人,提起訴訟,搜集現監護人不適宜再當監護人的證據,等待法院判決 。
監護的設立即監護人的選任 。對此,存在四種方式: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
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于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并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 ,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 , 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
(三)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 , 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 。受委托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托監護人 。
在委托監護的情形,除有特別約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擔,但委托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機構或醫療機構監管期間致人損害的,如果有關機構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四)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 。
遺囑監護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監護人;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異議;
3、該指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并對被監護人并無不利 。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為了保障未成年人不收到侵害,我國對法定監護人制定種種條例 , 對于違反法律條例的監護人根據情節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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