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戀愛分手后財產糾紛 戀人分手產生財產糾紛怎么辦


2004年年初,在南寧市某醫院從事護士工作的周某 , 經人介紹與梁某相識后確定了戀愛關系 。同年6月29日,雙方共同按揭購買了大沙田經濟開發區某小區的一套住房,作為以后結婚的新房用 。但此后,周某與梁某因性格不合,最終分手 。2005年4月7日,經雙方協商達成了,約定:周某給付梁某3萬元后,雙方所共同按揭購買的房屋歸周某所有;梁某收到周某款項后,無條件協助周某辦理變更貸款、變更產權手續;共同向銀行按揭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均由周某承擔 。協議簽訂后,周某依約履行了協議義務,按時給付了梁某3萬元 。但梁某得款后 , 卻避而不見,不協助辦理相關的貸款、產權變更手續 。為此,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按分手協議確認戀愛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歸自己所有 。
【談戀愛分手后財產糾紛 戀人分手產生財產糾紛怎么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 戀人分手后經雙方協商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切實履行 。周某依約履行了協議義務,其訴請要求按分手協議確認戀愛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歸己,法院應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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