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社保知識: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是的 。在我國《婚姻法》中,對于養老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專門就此作出了解釋,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財產安置補償費 。”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 , 現在的家庭財產 , 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 。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趨勢 。相當一部分家庭的財產中,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儲蓄存款、房屋等外,還包括在一些企業中的出資或者股份,以及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款項 。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的處理方法?實踐中,大多數的審判機關采取以下解決方法:
(一)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刻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 。
(二)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于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未確定 。這種情況 , 其分割不能按等差處理 , 只能按平等處理
(三)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其他社會保險的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二)身體因為一方傷害獲得醫療費的,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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