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只寫一方名字危險嗎(《婚姻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婚后買房 , 寫夫妻2人名字或者寫一個人名字,都是婚后共同財產,除非在一個人的名字后面標注了“單獨所有” 。標注了“單獨所有”的房產,是一方獨有,離婚時候,另外一方無權分割 。其程序是:配偶寫一份放棄產權的聲明,在房管局備案 。這樣辦下來的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而且名字后面有括號注明“單獨所有 。”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
(一)在夫妻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子 , 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二)但是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 有幾種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 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 , 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 。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
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
最新資訊(《民法典》于2021年1 月1 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財產 , 有平等的處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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