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財產約定應當采取什么形式 夫妻財產約定應該遵循哪些特征與原則


夫妻財產約定有如下幾個特征:
【夫妻的財產約定應當采取什么形式 夫妻財產約定應該遵循哪些特征與原則】第一,約定財產的廣泛性 。
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 。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 。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時間的不特定性 。夫妻約定財產,可以在婚前約定 , 也可以在婚后約定 。甚至可以對財產進行重新約定 。何時約定,是否需要重新約定,完全取決于夫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 。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 。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 。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 。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
由于夫妻財產的約定具有對外效力,故要求夫妻財產約定必須遵守三項原則:
一是,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要求約定是當事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只能是夫妻財產的所有關系的約定 。
二是,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著重強調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方不得借機侵害另一方的利益,不得剝奪一方的權利 , 也不得免除一方的義務 。任何違背公平原則的夫妻財產契約,都是無效的 。
三是,合法三原則 。合法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夫妻財產契約的內容約定上,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任何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為無效;要求當事人不得違反強行法的的規定,凡是違反強行法規定的,也一律無效;借夫妻財產契約規避法律的,亦一律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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