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什么叫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轉化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情形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 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司法解釋,首次肯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轉化所得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本排除了先前有關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的規定,這也體現了法律從夫妻過分的共有財產制向夫妻個人財產權的保護的轉變 。2003年12月25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于新時期的新的情況,對上述的內容再次進行了解釋,該解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
為避免夫妻離婚可能帶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和財產分配的矛盾和爭議 , 婚前財產協議(prenuptialagreement)越來越被年輕人認可 。每對新人當然都抱著相伴一生的期望結婚,但同時不再排斥對可能的風險的預防 。許多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夫婦將它放在箱底,并未因此產生嫌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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