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共同財產 非共同財產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時需要分割的僅僅是夫妻婚后共同財產,所以想要在離婚爭產戰中獲得“先手”,一個辦法是在家庭財產中找出盡可能多的非共有財產 , 還有一個辦法是在離婚前把部分共同財產通過各種手段轉移到其他人名下 。
“非共同財產”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和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不進行分割 。
在這四種情形中,第二和第四條只適用于存在該情況的特定家庭,真正能做文章的是第一條和第三條 。
律師說:“確定某些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的最好辦法就是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 如果沒有做過的話,就需要對你所主張的婚前財產進行舉證,否則均視為共同財產 。”
現實生活中,對于一些容易舉證的財產如房產、汽車等 , 由于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是否屬于婚前財產一目了然 。但對于存款、股票、基金、金銀珠寶等動產和虛擬資產,如果婚前沒有明確其歸屬,就只能當成共同財產來處理 。
其中存款、股票等金融資產往往會有到期取款或股票買賣等操作 , 很難在婚后長期保持不動,而且婚后產生的分紅和利息收益也被認為是共同財產 。除非完全沒有變動過,否則這部分資產一般都會被法官歸為共同財產 。
而金銀珠寶等動產最好保留好購買時的收據、發票或其他能夠證明購買時間的文件 , 以作為確實是婚前購買的依據 。如果金銀珠寶是婚后婆婆或丈夫購買后送給媳婦的話,婚后男方有可能會想要討回或分割這些財物,作為女方,最好的爭產辦法就是當初贈送給自己的時候就請對方寫下書面贈與書,因為以上第三種情況說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個人財產,父母對某一方的無償饋贈或夫妻間的贈與都包括在內 。
另外如果房子是對方的婚前財產,但婚后該房產一直處于出租狀態的話,那雖然房屋產權你沒份,但你卻可以主張分割婚后的房屋租金收入 。
律師還介紹說,眼下父母給子女購買婚房的情況很普遍,而我國最高院對《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指出,婚前父母出資買婚房的,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而婚后父母出資買婚房的則正好相反 , 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 。因此對于父母婚后出資購房的情況 , 只要父母在贈與子女房產時寫下僅贈送給子女個人的書面贈與書,就能在今后的離婚房產爭奪中避免對方分掉一半房產 。而且這樣的贈與操作可悄悄進行,對婚后的夫妻感情和婆媳關系都不會造成傷害 。但前提是做通另一方的“思想工作”:“房產證上寫一個人還是兩個人名字都一樣,婚后財產總是一人一半的”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不屬于共同財產 非共同財產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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