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一、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 ,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
【下列哪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有哪些】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 。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 。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無論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或結婚后 , 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7、婚姻存續期間 , 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如果登記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 , 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 。
很顯然,被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部分,肯定就是屬于夫妻財產的 。除此之外,上述八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 , 也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那么就這些財產而言,要是日后離婚的話 , 就不能要求進行分割 。而很多不屬于夫妻財產的認定都是根據婚前婚后來判斷的,另外就是該財產由誰購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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