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共同財產房屋怎么分割 離婚時違法建筑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時違法建筑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違法建筑因非法屬性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
理由如下:
1、違法建筑因其非法屬性而不具合法產權
所謂違法建筑,就是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筑物 , 其本質上是破壞了國家有權機關對于土地、規劃、建設的管理秩序 , 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違法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建筑人雖然已經取得土地使用,但是尚未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 。
2、違法建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
一方面,本案訴爭建筑的合法部分雖然被國家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登記于房產證中,但因其有部分系違法建筑 , 作為一個整體建筑破壞了國家有權機關對于房屋產權管理秩序的非法屬性并未發生變化,對于違法建筑部分不能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法共同財產由法院用判決的形式予以分割 。否則,法院會陷入以判決書的形式確認違法建筑為合法財產的矛盾境地 。
另一方面,因違法建筑后續處理存在以下幾種可能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均予以分割:一是一直處于非法狀態 , 二是被政府依法強制拆遷,三是被政府依法拆遷并獲得相應補償 。如果違法建筑一直處于非法狀態當然無法分割,理由同前不再贅述;如果違法建筑被政府強制拆遷,那么構筑人不會獲得任何形式的補償 , 則其作為財產本身的價值為零;如果政府依法對訴爭違法建筑進行拆遷補償,對建筑材料部分所作的作價補償,則當事人可以各占50%的份額,有權對拆遷補償款進行分割 。
3、離婚后財產糾紛中違法建筑分割應妥善處理
如果對訴爭違法建筑的“價值”采納評估報告的意見而作價分割處理,則勢必需要另一方當事人作出貨幣補償 。這樣會導致的后果就是 , 一旦政府對訴爭違法建筑部分依法強制拆遷或拆遷補償 , 則難免對作出貨幣補償而“取得”違法建筑“產權”的當事人不公平 。因為違法建筑是否會被政府強制拆遷或被拆遷補償處于不可知的待定狀態 。如果人民法院采信資產評估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則訴爭房屋的價值就會被以判決的形式確定下來,這無疑會對訴爭房屋違法建筑部分日后被政府強制拆遷或拆遷補償的法律后果產生不可預估的沖突 。筆者認為,違法建筑只有在政府依法拆遷而獲得相應補償價金后,才能體現其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合法共同財產的價值 。畢竟違法建筑因其非法性而無法正常進入房產市場合法流轉,其作為不動產的市場價值難以獲得法律層面的肯定性評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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