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戀觀問題 婚戀房產問題解析】【民治離婚律師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性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這10套房產是陳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劉小姐不能分割 。而陳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9套房產用于出租 , 所得的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劉小姐要求分割婚后8年來的租金收入于法有據 , 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陳先生將其中的一至二套出售,所得的收入應是其婚前財產的轉化形態,不是婚姻存續期間的經營收益,這個收入就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對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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