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夫妻債務是不是共同承擔 民法典中怎樣辯解不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一、民法典中怎樣辯解不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二、夫妻是否可以約定財產歸誰所有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是可以約定財產歸誰所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民法典夫妻債務是不是共同承擔 民法典中怎樣辯解不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 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
根據民法典規定 , 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或者在婚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只要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僅需夫妻個人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94常識網進行法律咨詢 。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