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05年7月,某女與某男協議離婚 , 雙方同意小孩監護權歸男方,雙方婚后房屋歸小孩所有 , 但女方可暫時居住 。離婚后的女方在該房屋中與小孩共同生活,男方起初搬出,后在外住得不順又提出要求搬回,女方自然不予同意 , 但男方以房子歸小孩所有,而小孩又由自己監護,作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入住 。女方認為明顯違背常理,且發現男方其實在離婚前就有第三者,完全是以多到單位分房為理由欺騙女方假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對婚姻已經不愿意復合,但對自己的財產損失感覺非常不公平,便提出分割房屋的一半后自行搬出 , 男方以女方已同意放棄了房屋為由拒絕女方這一要求 。面對協議,女方無奈又覺不公 , 想尋求法律途徑討個說法 。
二、案件癥結:
我接手本案后,發覺本案幾點棘手之處 。
1、雙方協議合法有效,對房屋已有明確處理;
【婚后再訴 力挽女方財產損失】2、離婚后一年內一方對分割財產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需證明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而女方雖發現對方離婚前存在第三者,但無證據;
3、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的協議非有法定情形不得變更或撤消 , 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怎么辦?
三、解決思路:
我在認真地進行分析后,發現本案在財產方面處理看似不好入手,卻有曲徑通幽,仍有其他法律依據可依:
1、女方對財產的“放棄”實屬贈與,民法規定房產的贈與以過戶登記有效 。而此房屋產權現仍為分割前時的男方,尚未變更登記 , 李-女便可撤銷此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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